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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扔鞭炮伤人,乐山一男子为冲动买单!

2026-07-23 11:03 文章来源:中国交通在线 责任编辑:余建军

       本网讯(通讯员:刘 冉)近日,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青江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违法行为人为自身冲动行为付出了法律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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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顾

  2026年7月19凌晨,乐山城区青江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某小区有人从高空抛掷鞭炮致使人员受伤,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帮助受伤女子前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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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通过深入调查走访,询问物业及安保人员开展调查,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王某某。随后,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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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在家中饮酒后,因不满楼下夜宵店经营噪音,便从12楼家中窗户抛掷鞭炮,试图以此驱散人群,最终造成路过女子被火药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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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某对其非法高空抛掷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民警批评教育,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取得受伤当事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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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高空抛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不是“没砸到人就没事”的小事,而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养成文明习惯,共同维护 “头顶上的安全”,如发现高空抛物行为,请及时劝阻或报警。同时,提醒沿街经营商户,夜间经营期间应主动管控音量、规范经营,避免噪音干扰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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