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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纪律 担当尽责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感悟

2024-02-22 23:13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中国交通在线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逐字逐句认真阅读、学习、理解《条例》,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廉洁自律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下面,我结合实际工作,谈几点感悟:

一、提高政治站位, 充分认识新修订《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具有 重大意义。

新修订《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我通过认真仔细对比新老版本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共 158 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更加体现在服务于党的纪律建设、党的制度建设、党的事业发展。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等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同时,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加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

《条例》针对党员干部在党和国家事业中不履行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在多个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分规定。增写了“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有利于完善责任链条,促进党员干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特别是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取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告诫党员干部在退(离)休和离职后也要严守底线、廉洁齐家。这些修订内容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我深刻感受到,新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二、坚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条例》内容,贯穿交通执法全过程 。

作为交通执法人员,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更要带头学好《条例》。要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通过学习,树立紧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做到熟知精通、学深悟透、学以致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已奉公,廉洁自律,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

我们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融会贯通《条例》内容,规范和约束自己行为。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纪律不动摇,执行纪律不走样,时刻用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一言一行。只有把纪律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才能把做好交通执法工作。我们对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规章制度要从心底里敬畏,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慎权、自重、自省、自尊、自励。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严守纪律。在日常交通执法工作中,用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自觉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三、强化使命担当,时刻践行《条例》,争做人民满意交通执法人员。

新修订的《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我们担负着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畅通的职责,时刻牢记手中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决不能为个人谋私利,要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法、办好事。要正确使用权力,提高觉悟、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在法与情之间,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党性原则不丧失,坚持做到秉公执法,公私分明、慎重用权、珍惜岗位、以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勇于担当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精益求精,争做人民满意的交通执法人员,为推动交通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宋文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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