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稷山交警大队:再次酒驾被查处 多项违法共受罚
2023-02-22 11:02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稷山交警大队

本网讯(卫建峰 杨欢)
首次酒驾被查
不知反悔
却一意孤行
再次饮酒驾驶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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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稷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中,查获一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月15日晚21时许,执勤民警对车牌号粤S****1的小型轿车进行拦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浑身充满酒味,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驾驶人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4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违法标准。在检查其相关手续时,李某称驾驶证丢失了,提供不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了在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且其也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车辆还存在逾期未检验等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李某曾于2020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南省许昌交警给予行政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询问,其对自己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民警对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证丢失期间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车辆逾期未检验等几种违法行为,给予合并执行罚款26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酒驾醉驾区别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驾驶的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4、疲劳驾驶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酒驾醉驾的处罚标准

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社会危害性极大
安全风险突出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自觉抵制
主动劝阻
做到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守法文明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