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远交警大队处罚一“买分”驾驶人
本网讯(李希军)3月30日,招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首例“买分”违法行为,依法对驾驶人郝某处以罚款2175元,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经查,郝某系鲁F2***A小型轿车驾驶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期间,共交通违法7次,违法记分29分。为了不被记满12分,郝某网上找到他人,让其代替处理违法行为,并支付报酬,后被民警查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对郝某的处罚只是该案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对中介及“卖分”人员的调查正在积极推进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招远交警大队下一步将对此类违法行为持续严厉进行打击。
驾驶证的分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的,不管是“卖分”还是“买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与此同时,驾驶证“买分卖分”存在较大风险,如果要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背后涉及盗抢车辆或者肇事、伤人等严重事故案件,卖分人不仅代替违法者扣除了驾照分,还将将牵涉严重的法律责任,还让本该接受教育的真正违法驾驶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警示,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违规行为。提醒各位驾驶人尤其是“卖分者”,不要贪一时之利铤而走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