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直行电动车撞上左转弯车辆…
2024-11-19 16:45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中国交通在线
本网讯(杨臻)日前,青岛开发区交警曝光一起事故案例。在西海岸新区七星河路,李某驾驶小型汽车沿七星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团结路路口左转弯,适遇陈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七星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陈某波受伤。
青岛开发区交警五中队调查后发现,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民警判定李某、陈某某负同等责任。
交警部门提醒,驾驶机动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骑乘电动车应佩戴好安全头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