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田:“砰”自行车与电动车相撞,受伤还得担主责
2024-12-10 14:28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中国交通在线
本网讯(何新瑞)11月6日17时52分,骆某诚骑自行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街道银象路芙蓉华府小区门口路段出路口时,小角度转弯左拐未观察车路况,与正常行驶邓某娟驾驶的永州75018**电动二轮车发生刮擦,造成骆某诚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骆某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12周岁,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
邓某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骆某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娟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