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口:弯道会车风险高,事故教训需谨记
本网讯(蒋艳)近日,贵州省江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针对辖区山区道路弯道会车事故多发情况,结合分析三起辖区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提醒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案例一:2025年07月29日15时25分,汪某驾驶云GJV8**号轻型自卸货车,由贵州省江口县官和乡泗渡村往官和街上方向行驶,行至官泗线乡道(官和—泗渡)2公里500米处时,在实施左转弯过程中,其车身左侧与官和乡街上往官和乡官和村上马台组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杨某(持D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贵DE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一起杨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查,汪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江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汪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2025年07月24日17时13分,陈某驾驶车牌号为贵H9R9**小型汽车,在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官和侗族土家族苗族乡泗渡村龙眼睛组与刘某驾驶车牌号为贵DAY8**小型汽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江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陈某负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5年07月31日09时50分,吴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H27**小型汽车,在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闵孝镇罗江村路段与罗某驾驶车牌号为贵D1L6**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双方当事人吴某、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认定双方当事人吴某、罗某负同等责任。
每一起事故背后都是血的教训,驾驶员应引以为戒,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江口交警提示:本省道路多为盘山道路,多弯道、坡道,部分路段因山体遮挡视线不良,加之部分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行驶至弯道时违规占道、超速行驶,极易导致弯道会车时发生碰撞事故。请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1. 减速慢行,靠右行驶:进入弯道前应提前减速,严格按照道路标线行驶,严禁占道抢行。 2. 鸣笛或灯光(夜间)示意,注意观察:山区弯道视线受阻时,应鸣笛提醒对向车辆,夜间可变换远近光灯辅助观察。3. 坡道会车,格外谨慎:上坡车辆应让行下坡车辆,避免因动力不足导致溜车或失控。 4. 禁止弯道超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弯道严禁超车,违者将依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