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田:“砰”两车相撞,双方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2025-11-17 13:59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中国交通在线
本网讯(通讯员 何新瑞)9月19日1时44分,孙某某驾驶皖KR51**大型半挂牵引车,沿新田大道行驶至新汽车站红绿灯路口附近,与田某驾驶的湘MD166**小型新能源轿车发生碰撞。剧烈撞击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小型新能源轿车驾驶员田某在事故中受伤,随后被及时送医处理。
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并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交警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的发生与双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均有关联。
其中,当事人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条款明确“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当事人田某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该条款要求“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孙某某与当事人田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田某事后说:“好了自己正确佩戴了安全带,只受了点轻伤,不然后果不可想象,以后一定长记性了。”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途经路口时务必遵守交通规则,仔细观察路况,减速慢行,确保行车安全,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