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田:非机动车碰撞,双方负同等责任
本网讯(何新瑞)2025年11月18日7时3分,当事人何曾某某驾驶号牌为永州75393**的电动自行车,沿怡华路行驶至锦绣幼儿园门口路段时,与骑行自行车的当事人王某某发生碰撞。碰撞瞬间,两车失去平衡,现场造成何曾某某、王某某两人脚都受轻微伤,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均出现损坏情况。
经民警调查核实及责任认定,当事人何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需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何曾某某未按规定行驶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
同时,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该条款指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优先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无相关设施或不便使用时,需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王某某未按规定横过道路,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何曾某某、王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均负有同等责任。
王某某后悔地说:“坐自行车也不能随意横向过马路,不遵守交通规则后果不可想象。”
交警提醒,非机动车出行时务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驾驶人要自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横过道路时按规定下车推行、确认安全后通过,坚决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同时,清晨时段视线较弱、人流车流较大,出行时需放慢车速、谨慎观察,共同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防范各类交通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