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公安交警支队公布5起“驾乘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交通事故案例
本网讯(李岩亭) 6月14日,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5起“驾乘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有效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案例,并提醒广大驾乘人员:驾乘车辆外出时,请全程全员规范使用安全带。
2024年6月10日,买某某 驾驶车牌号为豫HK***1大型汽车,在临汾市尧都区西涧北收费站路段由于操作不当发生溜车,与由东向西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LC***N小型汽车碰撞,致两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因双方正确使用安全带,未造成人员受伤。
2024年6月9日,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LD***2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土门镇G520(临大线)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在其左侧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LF***D小型汽车碰撞,致两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因双方正确使用安全带,未造成人员受伤。
2024年6月5日18时58分,任某某驾驶晋LU***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途径隰县龙泉镇第三小学门口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晋L0***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因双方驾驶人正确使用安全带,未造成人员受伤。
2024年6月4日13时00分,薛某某驾驶晋LN***W小型汽车,在临汾市霍州市上霍线七里峪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豫G3***0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因双方驾驶人正确使用安全带,未造成人员受伤。
2024年5月28日14时30分许,贺某某驾驶晋LE***F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宁县茨林村附近路段时,车身侧面碰到路边防护栏上。事故发生时,因驾驶人正确使用安全带,未造成人员受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