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3·15不光打假,还要打“无”!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了
每年的这一天都是
假冒伪劣产品的突出曝光日
而在高速交警这里
我们不光打假
还打“无”哦!
“您好,请出示一下驾驶证。”
“我没有证,我未成年。”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交管局五支队大桥大队值班民警接到报警电话,称在跨海大桥青岛方向40公里处,发生1起刮擦事故,要求民警出警处理。

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刻查看人员、车辆损伤情况,随后对双方驾驶员身份进行例行检查。

您好,请出示一下您的驾驶证还有车辆行驶证。
我没有驾驶证,我未成年。
什么??你身份证有吗?
有有有,您稍等。
民警核查身份后立刻通知其家属,再次仔细询问后得知。当日上午家长突发疾病,在邻居的帮助下开车带领当事人和妹妹将家长送至市区青医附院。中午家长得到救治后,邻居还有工作要处理就打车离开。下午,家长身体好转只需住院观察。当事人和妹妹晚上还要去学校,认为路程也没有很远,且平日在家偶尔帮家人挪车,就抱有侥幸心理想自己开车回家。
但是开车后发现驾驶经验不足,尤其在高速公路上,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前方车辆的车距,所以发生了追尾事故。
民警在得知事情发生原因后,立刻告知前车驾驶员。前车驾驶员听后表示后车驾驶员生活十分不易,决定事故私了,由他们自己协商赔偿事宜。
最终,民警还是对未成年“驾驶员”做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罚”。因被处罚者未成年所以不进行行政拘留15日。

民警通知男孩亲属后,亲属到达大队驱车将男孩与妹妹带回。 亲属对民警的帮助表示感谢,并对孩子驾车行为感到后怕,以后会积极关心并监督孩子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广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为了他人安全着想,请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和安全教育义务,不要让交通事故在未成年人中发生,希望能够以此为戒,警钟长鸣,遵守法律法规,做合法、守法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