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警示”—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不容小觑!
闯红灯的电动自行车骑乘人注意啦!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想法
“我只是闯个红灯而已。”
“平常我都是这样走的,也没出过事儿。”
“我是电动车,对方是汽车,
发生事故也该他负责。”
……
大错特错!
不要等到出了事故再后悔!
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几个典型事故案例
电动车闯红灯,酿事故,担责任!

简要案情
2023年01月04日15时许,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沿东阿县G341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违反信号灯通行时,与对行左转弯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左侧与小型汽车头部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及结果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此次事故,当事人张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负次要责任。
太危险!未满16周岁!
骑电动车被撞受伤,还担责!

简要案情
2022年04月09日14时20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阿县省道325线由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马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迟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
王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非机动车违法载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马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不够、驾驶机动车路口未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责任及结果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
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马某:
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不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驾驶机动车路口未减速慢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迟某无责任。
山东交警温馨提示:
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骑行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摩托车。同时,家长要做好对孩子的监管看护,不要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
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尤其是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交通标志、标线的路口时,应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尤其是其他方向可能有车辆、行人经过,而视线被建筑物、植被遮挡时尤其要做到慢行、观察,确保其他方向没有车辆、行人时再通过。
每一起事故都是前车之鉴
希望广大群众、家长与未成年人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把事故警示记于心、践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