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从晚10点开到中午1点!连续驾车15小时!
警惕“春困”
防止“疲劳驾驶”
案例一:
近日,济青高速交警就查获了这样一起严重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3月15日中午13时许,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五支队寒亭大队执勤民警在G20青银高速潍坊服务区开展大货车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检查时,发现一辆红色半挂货车具有违法嫌疑。经过现场询问和相关轨迹数据查询,得知该半挂车已经连续驾驶达15个小时之多!

从询问中得知,该货车驾驶员王某一路从长春地区驾车赶往山东,因为这批货着急要送往目的地,如果迟到了将面临经济损失,于是王某也顾不上休息,加班加点在路上就开车。从3月14日晚上22时许开始,一直驾车至3月15日中午13时许才进入服务区休息。截至被民警查获时,已连续驾驶达15小时之久。
针对王某的违法行为,民警给予了严厉批评,并强制要求驾驶员在服务区进行休息调整,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处罚。
案例二:
3月13日,聊城高速交警度假区大队民警在朱老庄执法站执勤时,例行对一辆车号为冀D073**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在对其证件、车辆进行核查过程中,通过调取北斗卫星定位记录仪并打印行驶记录时,发现赵某连续驾驶长达5个小时。执勤民警现场告知赵某疲劳驾驶的危害性,责令赵某立即停车休息,并对赵某“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案例三:
聊城高速交警冠县大队交警3月15日在开展日常勤务时,经调取鲁P车辆的北斗卫星定位记录仪信息查明该车辆存在1条疲劳驾驶记录,齐某连续驾驶车辆长达7小时,途中一直未停车休息。执勤民警因“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司机进行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此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开车前一天要保证充足睡眠,勿熬夜;
注意劳逸结合,白天连续驾驶时长不要超过4小时,之后要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若有夜间驾驶需求,连续驾驶时长不要超过2小时;
科学安排行车时间,尽量避免夜间开车,尤其是凌晨时段,白天则要注意避免午后时段;
长途驾车出行,尽量找一名搭档,轮流驾驶;
避免长期保持一个姿势开车,以免肌肉僵硬诱发疲劳,可在开车时小幅度调整坐姿和深呼吸;
若行车途中出现疲劳、困倦症状,可开窗呼吸新鲜空气,或饮用咖啡等提神饮料。最稳妥的方法是在服务区停车,下车活动腰腿、颈肩等肌肉,待疲劳缓解后再上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