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撞了就想跑?!不惯着!
明察秋毫反应迅速成功破获交通逃逸案
5月1日18时28分,薛某驾驶车辆在青银高速青岛方向313公里处,违规变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薛某因驾驶证被暂扣,企图通过逃逸躲避事故责任,历城一大队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通过山东集指掌上交警平台对疑似车辆进行对比,发现薛某驾驶车辆已在章丘西收费站驶离高速,大队民警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将薛某及其驾驶车辆指导其来队接受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的破获,不但避免当事人的财产受损,净化了道路交通秩序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真正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在了实处细处。

山东高速交警温馨提示
/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 肇事逃逸的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