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与问题探析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的市场主体---民营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以此同时,民营企业在解决就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劳动用工日益频繁。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在逐年增多,突出的表现在:民营企业职工权利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民营企业职工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通过对民营企业职工合法权利及保障方面查原因、找短板,探讨了劳动者权益保护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试图从法律角度研究劳动者遇到的各种劳动权一被侵害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在具体的例举中进一步剖析,鼓励劳动者利用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而提出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及政策方面的一些建议。并由此通过分析总结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以促进民营企业的合法用工,构建和谐稳固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
[关键词]民营企业 职工权益 现状 问题 保障方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改制不断深入发展,尤其是近10年内,大量的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但是,一些民营企业由于在运行中的不规范操作,导致许多职工目前处于无工会组织依托的状况。这种状况表现为我们在构筑和谐社会的同时,由于没有工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不少职工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犯,这种侵犯阻滞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严重地破坏了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劳动争议越来越多,越来越难于解决,民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现象较为普遍,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的用工?又该如何从国家、社会、个人和法律维护民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
一、对劳动者权益的认识
劳动权益是指劳动者作为特定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特定的资格、自由、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具有对应的义务主体,及国家和用人单位;而劳动权益则是一个复合概念,不仅包括了劳动权本身,更侧重于其利益指向,它不只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它没有严格意义上对应的义务主体。因此,在提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时候,使用责任主体更为科学。劳动权的实现是劳动权益保障的基础和核心。
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对下列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1)就业年龄: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
(2)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并对劳动者义务、未成年工人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其他方面作出规定.
二、民营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十分重视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建立和完善了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组织和监督机构逐渐完善和合理,各级党和政府加强了专门组织的维权力度:如总工会、妇联等,负责全部职工或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宣传、咨询、维护与协调;相关部门成立了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维权部、法律咨询部等机构。但对我国职工权益现状也不能盲目乐观。尽管有工会组织 ,但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尤其在民营企业的上述现象表现突出。
(一)用工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不规范。劳动者只承担义务,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现象在民营企业是普遍存在的。很多民营企业根本就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用工协议,工资报酬和待遇都是口头约定,即所谓的“感情合同”、“良心合同”、“信任合同”甚至是“押金合同”。因为企业认为,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保。这种情况有时由于双方理解不同,极易引起纠纷,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解决起来非常困难。一些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协议的企业也存在着内容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有些企业大量虚设工作岗位,招用职工,利用合法的外衣非法收取保证金、服装费等写入用工协议,又以职工无法完成业务迫使其辞职,非法骗取劳动者的钱财。有些劳动合同只规定了员工应承担的义务,没有明确员工应享受的权利。
(二)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工资达不到最低标准、工资拖欠现象仍然突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调查中显示,不少企业职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为9—12小时,工作超时但不按标准发放加班工资。尤其是餐饮业较突出,企业以包吃、住来降低工资标准现象极为普遍。同时,还存在着拖欠工资现象。从拖欠工资的形式上看,有隔月发放工资、按季发放工资、平时预支部分工资、年底一次性补发等形式,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企业故意克扣职工工资,进企业时工资似乎定得很高,但以服务费、保证金等形式克扣,职工实际领到的工资却很低,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给劳动者应建立的社会保险严重缺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从行业上看,第三产服务行业员工未投保现象相对突出。特别是某些商业流通企业一般不为他们交纳各项社会保险。从参保对象上看,外来务工人员未投保现象更为严重。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参保的积极性不高,一怕参保后受到制约,二怕缴保险的钱将来带不走,即使能带走也只能带自己缴纳的部分。因此,外来务工人员大多要求老板增加工资,一般不会主动提出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三是“规避”现象明显。由于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对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8%,而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为28%(其中个人缴纳8%),加上2003年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18%的缴费比例进行参保缴费的政策,因此许多民营企业采取让职工以个人名义参保的方式来规避企业参保。这实际上是逃避了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影响了保险金收入,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四)职工享受不到继续教育的权利,劳动技能及工作素养得不到提升。《劳动法》规定,职工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为了不断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使劳动者具备抗御失业风险和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工种、岗位,安排职工的岗位技能培训,使他们能够在社会不断进步的同时,个人能力和技能也不断得到提高。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在大多数民营企业中,一般不会安排系统的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企业只是要劳动者承担义务,而劳动者却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当劳动者的知识结构老化或达不到相应要求时,企业就会辞退劳动者,而被辞退者很难再找到新的工作。
(五)劳动者生产存在安全隐患,一些保障措施得不到落实。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最在意的就是盈利额,而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企业并不关心。如我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空调装修工、建筑工人等从事高空危险工作的人,他们在高空作业几乎没有任何的保护设施,一不小心就会从几十米甚至几百米的高空跌下来;再如富士康等电子产品的加工厂,很多人因为电子辐射导致不孕不育等疾病;更别提像化肥厂这样的工厂,给劳动者的脾肺带来了多大的伤害;最严重的莫过于矿难事件,每次发生都会夺取十几条甚至几十条人命,他们很多是家里的唯一劳动力,他们的受伤或死亡给很多家庭带来致命性的灾难。这些现象的存在,充分反映了用人单位对员工不负责任的态度,有关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方面监督的缺位
(六)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严重,尤其农民工索要工资的情况较为普遍。每年春节,都会有这样一幕场景:很多农民工围堵在用人单位门口或个人住处,或静坐或示威,就是为了讨回自己辛苦了一年的血汗钱,更有甚者爬上了二十几米的塔吊上,忍受几个小时的风寒。看似是可以解决的小问题,但造成的影响事实上是很大的。它影响了农民工的基本生存,它会造成一些极端事件的发生,产生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它会给拖欠工资的企业经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会使企业产生“信任危机”,这足以使企业无法在市场立足。但即使是这样,却很少有企业能够意识到拖欠工资的危害,更别提能够做到了。
(七)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前置在客观上造成了繁琐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仲裁之前可先调解,调解不了的去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制度的存在初衷是为了更快解决纠纷,节省司法资源,但实际上仲裁却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时间和精力却依然没有确定的结果。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一些民营企业是不会在此阶段妥协,按照规定履行支付相应工资义务的。另有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问题,由于用人单位的不作为、慢作为,致使工伤认定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拖延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保护,导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三、民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原因分析。
民营企业劳动者权益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历史和文化方面的影响,也有制度机制方面的制约,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这样几点:
(一)制度与形式的不匹配。对于民营企业职工的最大构成对象农民工来说,从1956年单位制确立以来,政府一直推行的城乡分离的二元政策和制度,这种原发性的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设计,使得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和政策严重滞后和缺失。在民营企业中的农民工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这使得他们的权益保障往往陷入制度与政策缺失的困境。
(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执法意识和水平有待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力量,然而在现实中,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强,使得监察徒有其名。另外,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涉及法律、经济等多方面知识,而当前多数执法人员缺乏多方面知识储备。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匮乏、思维不够全面的缺陷,易导致执法能力低,难以适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需求。部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往往依仗着自身资质、阅历等优势,不注重学习;部分新入职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学习积极性不强、不肯动脑思考、依赖性强,这些都严重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力。
(三)用人单位缺少社会责任。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使得不少民营企业过于注重经济效益、生产,从而忽略企业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执行,出现较多短期行为。以此同时,不少民营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的,不遵守法律规定,任意侵害劳动者权益,在面对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时,存在抵触情绪,甚至是造假,不是不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就是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行为,导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侵权行为继续存在。
(四)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劳动者就业难普遍存在。因而一些劳动者,特别是低学历、年龄大的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时,维权意识低,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导致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愈演愈烈。再有,由于劳动方面的一些法律规章较多,劳动者的法律水平缺失、法治意识不强,未能在权益受到侵害之初就主动加于维权。
四、保障民营企业劳动者权益的对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营经济作为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迅速发展,民营企业数量急剧增加,民营企业职工队伍日益壮大。由于种种原因,在民营企业中,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事件屡有发生。在这种形势下,维护民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劳动保障的政策法律。再以农民工为例,首先,民营企业中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我国人口城市化进程,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还要有利于促进他们的人口城市化进程。其次应根据农民工二次分化的现状切实有效地进行分层分类保障,注意政策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处理好城镇社会保障政策、户籍制度等关系,才能切实保障民营企业中的绝大多数劳动者的权益。
(二)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必须强化劳动保障的监察力度,一是加强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日常监管,坚持常态化预防,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及时动态监控,实现劳动监察方式由被动执法向主动预防转变,全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全面覆盖。二是部门联动,人社、公安、住建、交通、水务、国土、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面掌握在建工程、农民工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涉嫌恶意拖欠、影响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拖欠案件,相关部门共同介入处置,加大依法打击惩处力度,高效解决拖欠案件。三是强化劳动执法监督,着力净化用工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四是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部门培训不断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当遇到劳资纠纷案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自身的知识及经验找准切入点、高效地解决问题。
(三)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工会组织制度。在民营企业中,如何真正维护民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难度较大的工作。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但大量维护是需要在企业内部进行解决,而且,关键是在侵权之前,做好预防工作。这就要在民营企业中建立起工会与经营者协商、沟通、对话机制,抓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企业发展的契合点,在企业出台有关利益方面的规定前能及时将职工的意见反映给经营者,使意见达成一致。工会也应组织职工开展为企业发展做贡献活动,为企业解决生产中的难题,推动企业发展,最终,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所有民营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协商制度。工会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活动,对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通报和反映,督促其整改。可以将查出的问题及建议形成平等协商议题,特别是对落后的生产工艺,陈旧简陋的设备,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要通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平等协商,按照先整改后生产的原则,加大隐患的整治力度。
(五)营造浓厚的劳动保障社会氛围。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一是走上街头、深入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发放明白纸、小册子等方法增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守法意识,提高劳动者的依法维权能力;二是针对企业负责人召开培训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敦促企业建立合法、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从制度上化解劳资纠纷;三是开展企业约谈制度,对有劳资隐患苗头的企业及时约谈,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促进社会稳定。四是通过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对自己权益保护的意识。
(六)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关注,重新审视并对其加以完善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重点应考虑: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争议处理体制,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耗时耗力,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问题;在法律上界定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并对不同争议设置不同的处理程序,以便能对涉及集体劳动权利可能造成社会隐患的争议作出快速反映,及时处理;改革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包括成立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设置适应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完善证据规则,以及吸收社会有关人士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等,以使诉讼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终和有效的法律屏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等。该项决议给劳动者创造了更加宽松、更加完善的就业环境,更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前景将更加广阔。只要,我们能够综合施策,劳动者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了切实的保护,劳动者才能给这个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财富,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作者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杨晋锋 王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