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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如皋交通执法大队首次查处一起关闭、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案

2023-03-23 17:34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中国交通在线

本网讯(范晓兵)近日,如皋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首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查处办结一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案,及时发现并化解一处突出风险隐患。

2023年3月1日,市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管平台,发现如皋市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所属一辆危货运输车存在多起在常州、无锡、苏州等地道路行驶,无卫星定位的异常报警信息,随即迅速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该车辆驾驶员存在多次擅自破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并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行为;同时,该公司相关人员对停放的车辆疏于管理,没有依法落实出车前安全检查制度,未在出车前对该车的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两客一危一重货”等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其信息监控系统与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动态监控系统是重点车辆运营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通过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可以对车辆行驶情况24小时实时监控,及时掌控车辆的运行动态,有效遏制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可以实时提醒和纠违,规范驾驶行为。

2021年9月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新增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针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审核,3月13日,如皋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作出给予该企业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车辆动态监控”作为今年“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及“南通市安全生产检查行动”的内容之一,自3月1日行动开展以来,市交通执法大队通过数据比对分析等科技信息化手段,全面落实监管措施,目前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纠正“车辆动态监控”类的违法案件9起。本市籍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通过“南通市运输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58.221.88.198:8080/psp/),查询所属车辆的卫星定位在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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