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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观察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防范“民转刑”案件的思考

2023-12-12 10:44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中国交通在线

近年来,随着矛盾纠纷的日益增多,“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全国更是接连发生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民转刑”案件,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恐慌。如何提前发现、化解矛盾纠纷,切实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值得公安机关深刻思考、认真研究。本文就旨在从“民转刑”案件的主要类别和成因出发,探讨如何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有效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一、当前“民转刑”案件的主要类型和成因

“民转刑”案件是指因工作生活中的纠纷、矛盾、债务、婚恋、医患、邻里琐事等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虽然其诱因较多,但依成因分类仍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一)邻里纠纷调处不及时转化为刑事案件。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常常会因宅基地、通道、采光等纠纷,这些纠纷多发生在农村地区,牵扯的时间一般较长,双方矛盾不断加深,如果得不到基层组织或相关部门的及时介入和调解,常会因琐事将积怨“引爆”,演变为打架斗殴、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由于时代不断进步,人们传统的人生观、价值观、家庭观发生着微妙的变化,由家庭成员之间感情纠葛、财产纠纷、子女教育等引发矛盾纠纷层出不穷,这些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化解就会演变成家庭暴力等恶劣问题,进一步引发故意伤害、杀人等刑事犯罪的发生。从近年来实际案例来看,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其暴力、残忍程度更加严重,对社会造成的恐慌和影响也是最大的。

(三)经济债务纠纷处理不善转化为刑事案件。随着经济生活的繁荣、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断增多,风险不断加大,造成经济纠纷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近年来因劳资纠纷、合同纠纷、买卖纠纷、租赁纠纷、债务纠纷引发的矛盾也在呈现出高发态势,这些纠纷虽然多数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受当事人法律意识以及诉讼成本的影响,没有以合法的手段得到解决,使得矛盾纠纷不断激化,从而导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的发生。

(四)生活琐事引发矛盾纠纷得不到控制转化为刑事案件。现实生活中,由于部分行为人法治观念淡薄、道德教育缺失、自控能力低下等原因,遇到利益受损、生活受挫等情况,容易产生抱怨、忧郁、绝望等不良情绪和仇视社会的不良心理,在饮酒或者娱乐过程中达到生理和心理上的亢奋,这种状态下极易因为一些琐事导致消极情绪的爆发,在缺乏有效控制和管理的情况下,容易演变成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

二、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在防范“民转刑”案件方面的作用

防范“民转刑”案件重点在于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当前逐步建立起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包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机制。这些机制不仅为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防范“民转刑”案件发生提供了强力手段,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目前,各地陆续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滚动排查机制,一些地方还专门将街道、镇板块按照人口分布情况划分若干网格,由网格管理员定期对社区、村委以及条线部门进行定期排查,逢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等时段,组织开展集中排查收集,同时建立逐级上报制度,对排查的社会矛盾分类登记、汇总建档、逐级上报,实现普通纠纷早发现,重大事项早知道,为下一步研判处置争取了时间。

(二)实现矛盾纠纷早研判。各地逐渐建立完善起了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对收集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定期分析研判、总结分析矛盾纠纷规律,不断调整、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时效。有些地方已经实现镇(街道)两级每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单位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遇重要节点和特殊情况及时召开。

(三)实现矛盾纠纷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中的人民调解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矛盾排查、预防、化解、控制方面有其独特功能,随着各地逐步加快完善人民调解机制,社区、村委调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职能得以充分体现,发生在居民小巷、田野农家的民事纠纷能及时进入正常的法制化调处轨道,人民调解机制已成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提升“民转刑”案件防范能力

(一)建立矛盾纠纷三级化解机构部门。根据矛盾纠纷性质、大小、涉及的范围等因素,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平台,将各级党政机构纳入到联动机制中来,明确各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联动机制。第一级在县级层面,由政法委牵头设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办公室,负责全市各板块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归口管理,设定科学的考评评价机制,负责对复杂疑难涉众纠纷的化解指导协调,督导由工作不力导致“民转刑”案件的调查与追责,对存在不作为等渎职违法违纪的启动追责程序,对先进典型进行奖励表彰。第二级在镇(街道)层面设立调处中心,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要求各村、社区、信访、劳动、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及时汇总矛盾纠纷,有效利用“便民服务热线”“投诉交流平台”“报警信息平台”等各类投诉举报系统平台,对多次反映、重复报警的热点人员、地点进行大数据抽取,对存在的显性矛盾纠纷,由牵头领导定期召开分析研判交办会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定责任人、责任部门限时化解,并适度实施考核奖惩。第三级是在村(社区)和劳动、公安、基层法庭等部门层面,在各村(社区)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及时收集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达到“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良好效果。同时,加强专业性部门调解平台建设,应当在镇(街道)、派出所、交警中队、法庭等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充分依托各自专业职能承担相对应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任务,统一纳入镇(街道)层面的归口管理,镇(街道)承担人力、物力的保障,并在规范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基础上,以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物业管理等领域为重点,进一步提升行政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拓展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范围。

(二)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分级分类化解机制。根据社会矛盾纠纷大小、轻重、范围、程度等,对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采用ABC三级分级分类,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短时间内容易发酵的定为A类,由镇(街道)调处中心拟订方案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查后牵头调处,调处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接受党政主要领导督查;对参与人数较多,在一定区域造成较大影响,处置有一定难度的矛盾纠纷定为B类,以条线处置为主的,由业务分管领导牵头调处,业务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镇(街道)调处中心负责督办。以属地处置为主的,由调处中心分片领导拟订思路,挂村干部牵头调处,挂村干部为第一责任人,镇(街道)调处中心进行督办;对参与人数较少,造成影响一般,个别、单一、偶发性矛盾纠纷定为C类。以条线处置为主的,由业务分管领导拟订思路,由部门负责人牵头调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业务分管领导负责督办。以属地处置为主的,由挂村干部拟订思路,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牵头调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调处中心分片领导负责督办。同时,在分级化解调处的基础上,需要严格落实奖惩考核制度,由街道、镇党委政府统一督导,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容易出现的推诿扯皮、矛盾上交、消极处理、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等问题,按照奖惩规定进行单位或个人年度考核扣分、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公开检讨等处罚,以机制抓工作落地,以机制抓责任落实。

(三)建立完善基层调解人力、物力建设机制。一是建好一支调解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选拔调解员,颁发“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制作人民调解公章,使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室具有合法性,调解结果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二是调优考核考评培训机制。健全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和分级管理机制,建立调解工作者培训学习制度,探索建立调解工作专家库,吸引各行各业热衷社会公益,具有一定调解能力的调解人才,以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为目标,培养一批调解专家、调解能手。三是全面加大基层自治组织参与度。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利用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把社会矛盾化解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上,形成“人民矛盾人民调,社会矛盾社会调”。四是全力构建经费保障机制。在“以奖代补、以案定补”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加强政府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提供捐赠、资助,统筹构建财政为主、社会支持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费保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工作待遇和工作积极性,保障调解工作有效推进。(作者:井研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谈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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