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的现状与思考
近年来,机动车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车险成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险种。随着汽车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扩大,虽然保险条例和保险合同在不断完善,仍然有不劳而获、铤而走险实施保险诈骗违法犯罪获取非法利益的团伙,据业界保守统计,机动车保险业务中,骗保赔额约占总赔付额的15%左右,犯罪金额占比相当大,呈现犯罪产业化,持续上升趋势。下面,笔者就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作出分析与探讨。
一、我省车险行业现状
(一)车险业发展情况。以2020年为例,四川车险业务规模在全国位列第七,且继续在西部十二个省市中名列第一,全年实现车险保费收入801.68亿元,同比增长10.84%。
(二)各地市州车险业发展情况。2020年,除绵阳和资阳外,四川省各地市州车险保费收入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其中凉山、巴中和阿坝都达到了20%以上的发展速度。但是,四川各地区车险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成都市经济发展较快,车险需求旺盛,车险主体多,中介机构发达,市场竞争激烈,是各家公司争夺的重点,其车险保费收入在近两年都占到了全省的40%以上,相对的成都骗保金额占全省比例也达到了32.04%。而其它20个地市州的车险保费收入平均占比则不到3%;另外,车险业务主要集中在包括成都在内的绵阳、德阳、宜宾、泸州、攀枝花、乐山等存在良好工业基础的地区,以上七个城市的车险保费收入占到了四川21个地市州的70%以上。
(四)车险业发展地区差异较大,缺乏适度竞争。四川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低,农村消费力不等问题,车险市场主体偏少,缺乏有序竞争,虽然四川省保险公司的总数已达47家,但是只有人保财险等极少数保险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开展业务,同时,人保产险控制着接近三分之一的车险业务,若加上平安产险、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财险,四家公司的市场份额高达73.91%,而其它公司各自所占的份额则都在5%以下,且平均市场占比不到1%。
(五)行业存在的风险。一是立法缺失风险。刑法在第198 条中予以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然而,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在主体、客观方面等问题上仍存在明显的缺陷,不能适应保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很大程度上困扰着司法实践工作。二是监管缺位风险。监管部门未能有效发挥协同和监管作用。“孤岛效应”明显,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信息壁垒。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数据是各家公司的商业秘密,面对疑似保险诈骗的报案,只基于本公司的数据进行分析,数据面窄,分析能力弱,难以正确研判。三是自身管理风险。承保漏洞,保险公司为了抢占业务,拉拢保户,在承保上采取“宽进严出”的原则,片面追求保单的数量,轻保单的质量,对投保车辆不进行保前检查验证,给骗取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了便利。现场查勘漏洞,第一现场勘查不力,管理过程粗放,保险公司业务员对第一现场勘查不及时,缺少从多方面各个角度深究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和车辆受损、人员伤亡的具体真实情况,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依赖性和处理结果来评估理赔。定损理赔漏洞,定损环节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往往只委派一名业务员进行第一现场的查勘以及定损工作,存在一人查勘、一人定损、一人核赔、一人查案,不能严格按照保险理赔的程序办案。事后处理漏洞,对于有些骗保案件,一旦骗保人被识破,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只要骗保人做出撤赔请求,保险公司就不予追究,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也未将骗保人纳入个人信用系统。使得违法成本降低,助长了不法分子的气焰。
二、当前涉保诈骗案件现状
我省机动车保险业务在2017年机动车赔付额为197.31亿元,2018年为221.58亿元,2019年为227.65亿元,2020 年为243.73亿元,年均增长7.5%,按骗保额占比15%测算,四川年均骗保额达超过30亿元。
(一)底数较大。按个人保险诈骗追诉标准1万元为界,涉嫌犯罪每笔赔付额平均为5万元,我省近3年预估有4.1万起涉嫌骗保案件。
(二)案件高发。机动车骗保犯罪手法易于复制,隐蔽性强,经对四川省近5年来公安机关侦办的机动车骗保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发案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呈逐年递增态势。
(三)手段多样。犯罪分子通过扩损、伪造、拼凑、碰瓷等手段进行骗保,隐蔽性强,使保险勘验人员无法识别真伪,使得犯罪团伙屡屡得手。
(四)犯罪成本低。根据相关保险诈骗案例的统计分析,刑事处罚力度偏轻;缓刑适用率高达 68%,免除刑事处罚和单处罚金的各占1%,说明约有69%的犯罪嫌疑人不用受到自由刑的惩罚。刑事处罚的轻缓化会减弱刑罚的惩戒威慑,降低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
(五)犯罪收益高。在犯罪成本较低的情况下,犯罪人轻而易举地骗到索赔,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轻松入袋,在收入水平一般的犯罪人眼中,其收益不可谓不高。
三、主要犯罪特征
(一)犯罪手法多样化。常见的机动车骗保犯罪手段主要有扩损、伪造、拼凑、碰瓷、倒签单、水淹车、小伤大赔、瞒天过海、多车一保等,此类手段隐蔽性强,成为最常见的骗保手段。近年来突出新颖的骗保手法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嫌疑人盗窃保险公司保险员工号和密码,使用工号办理机动车保单,通过异地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二是保险公司承保汽车经销商新车商业险并支付手续费后,投保人短期内集中退保,导致保险公司已支付手续费无法追回。
(二)犯罪形式多样化。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免费修车”,与汽修人员合谋骗取保险金。汽修公司为了承揽汽车修理业务,主动与汽车投保人、被保险人结伙共同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此类手段和情形在骗取保险犯罪中最常见之一。汽修人员与保险公司定损员合谋骗取保险金。在此类情形中,往往汽修人员利用他人名下的汽车,虚构交通事故,提供虚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保险公司定损员相互勾结骗取保险犯罪行为,因其隐蔽性强,成为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手段。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立法配套。保险诈骗罪完全有可能由一般人实施,并且由一般人实施与法定的三种人实施在主观上、客观方面和客体上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别,因此,对该罪主体没有必要作特殊限制。一是建议立法取消本罪的主体限制,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二是通过适当、合理加大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的惩罚力度,加重刑事责任,适当降低入罪门槛,不仅仅以“结果”定罪,对于虽未达到犯罪数额但动机和手段恶劣的仍然定罪处罚。三是建议将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上调至无期徒刑。四是对情节较严重的、犯罪金额较大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取消缓刑适用;提高罚金数额或加重犯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提高犯罪成本,利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力打击和防范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五是为切实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建议保险公司及行业协会应及时向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科学合理的提案,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使得保险公司介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师出有名”。
(二)加强制度建设。一是保险行业应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实行接案人、查勘人、定损人、理算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分离制度,并建立各自的岗位责任制,避免理赔人员与投保人串通骗赔。二是要建立对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集中后续监督制度。三是建立错赔、骗赔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错赔、骗赔的责任人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罚。四是优化理赔流程,以应对疑难复杂案件,准确识别出保险诈骗,移送给公安机关以减少理赔损失。
(三)强化监管措施。保险行业协会发挥好协同作用,加强行业内外协作。一是建立反欺诈信息交互机制,实现全行业车险欺诈案件和线索的信息收集和共享。二是规范各保险公司一线查勘员工作流程,统一理赔案件数据采集模板,指导全行业从多维度收集车辆、车主等信息,引导保险公司将承保车辆的信息做扎实,提高底层的数据质量,规定在全行业推广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为经侦部门还原现场、核查证据提供有力支撑。三是提前介入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及时甄别有无保险欺诈的行为。四是牵头与公安机关建立互动机制,由行业协会对接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骗保黑名单库融通后建立一个全行业的反欺诈数据库,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以降低保险诈骗犯罪的发生率。
(四)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加强消费者宣传教育及风险提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离力量。一是引导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认识保险的功能作用,不因贪图便宜而触碰法律的红线。二是提示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妥善保管个人证件,谨慎授权,避免受人利用损害自身利益。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可以通过加强车险理赔信息披露,引导消费者关注自身车辆理赔信息,也可以设立反欺诈举报电话和提供举报奖励,提高社会各界反保险欺诈的积极性,优化反保险欺诈的社会环境。(作者:沐川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