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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观察

浅析当前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司法实践难点

2023-12-25 09:48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中国交通在线

2020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式施行。批复明确了刑法第 344 条的适用对象是“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野生植物”,明确了除“古树名木”外,“人工培育的植物”不受刑法第 344 条调整。界定了“野生植物”的概念,为“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

沐川县位于四川省西南部,拥有林竹面积161万亩,森林覆盖率高达77.34%。2021年中国天然氧吧排名全国第二、全省第一,党委政府以“绿色发展、生态崛起”为县域经济发展理念,公安机关始终坚持服务中心大局,历来重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

一、“批复”施行前后此类案件办理情况对比

该批复实施前,公安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将列入名录作为刑法第 344 条的入罪标准,只要列入名录,无论植物是否“原生”,一律可适用刑法第 344 条定罪处罚。而批复正式实施后,除古树名木外,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列于《名录》的植物不适用刑法第 344 条调整,若构成犯罪的,只能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定罪处罚。“批复”的实施让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环境产生巨大的改变,现对此类案件的办理现状和司法实践难点作简要论述。办理此类案件情况:2019年18件29人,2020年3件6人,2021年仅有2件2人,呈断崖式下降趋势。由此可见,打击此类犯罪难度愈发增大,沐川县原本丰富的“桢楠”“润楠”等林业资源的生存势态愈发严峻。

二、“批复”实施后此类案件的办理难点

“批复”的实施,让部分善于专研法律空子的木材商人嗅到了巨大“商机”。中国古代有“商人重利轻别离”、近现代有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有10%的利润,资本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等精彩论述。而实践中,利润率有高达惊人的500%!面对如此大的利益诱惑和有机可乘的司法环境,部分木材商人想方设法规避法律风险。而实践中其手段包括以下几点,其也是当前打击此类犯罪的难点所在。

(一)事前与买方共谋,否认天然原生。商人在购买前就教会卖家在面临执法人员时,矢口否认树木系野生(自然原生),以自家老人栽种、人工培育为名导致死无对证,常见的说辞有系其祖辈扯的野生树苗栽种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等,坚决否认其为“批复”中规定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

(二)得出天然原生的鉴定意见较难。如上文所言,一般发案后嫌疑人为求自保均会否认植物为原生地自然生长,想要推翻其供述和辩解需要有力的鉴定意见。而现实情况是,作出树木是“原生地自然生长”的鉴定意见难度大,条件苛刻。实践中,一是通过观察询问林木的生长的位置及周边是否有同类大树,来推论其是否属于天然飞籽形成,如是则可出具原生鉴定意见。二是通过观察其周边环境是否有人为管护浇水等人工造林痕迹,若有则认定其属于人工造林。三是通过检验其伐桩树蔸,通过其髓心年轮及侧根等的相关特征,来判断其是否发生过苗木移栽过程,没有移栽则可鉴定位天然原生。更不利的是此类鉴定并未纳入司法鉴定中,鉴定依据是鉴定人的个人学识水平,并没有相关标准规定。而个人认识,不同的专家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嫌疑人否定野生,对鉴定意见予以质疑,由何级别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若鉴定意见冲突,采纳何种意见?是否应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推定?实践中尚还存疑。

三、“批复”实施后对沐川县境内重点保护植物生存的威胁

沐川县作为生态文明示范县,森林覆盖率高,林业资源丰富,饱含大量的桢楠、润楠、桫椤、珙桐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因该批复实施后,此类重点保护植物尤其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桢楠之生存状态令人担忧。

(一)采伐证办理程序简单,大量重点保护植物可能被“持证”采伐。恰逢行政机构改革,采伐证的审批和办理也与以往有所不同。原由林业局所设立的专业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审批办理,而改革后的此类审批职能全部由行政审批局行使。2021年3月,行政审批局又将零星采伐审批办理权限下放至乡镇。目前,办理采伐证只需村委会出具说明证实办证林木属于人工育林,办证人员凭证明到乡镇即可办理。

(二)无证、非法采伐数目难以统计。有的是已办证被采伐,而现实中还有大量无证的偷采、盗采的情况。更有甚者为了不办证直接先采取断根、毒害等方式先将树木人为破坏,后以“砍伐枯树”为由堂而皇之的采伐。面对诸多的无证采伐的非法行为,行政、司法机关也打击困难。

(三)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较为乏力。行政机构和执法权改革等因素,导致林业行政执法打击乏力,行政前置作用未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功能作用未凸显。过度过快的采伐以及刑事行政乏力的双重因素,引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要求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从严打击,把更多的要求寄期望于司法机关。

四、面对当前严峻形势的几点思考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群众法律意识。司法、林业、乡镇、村组社区齐抓共管,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基,积极走村入户,在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同时,做好“古树名木”和“天然野生”林木受法律保护,采伐其他林木需依法办证等涉林法律知识的宣讲,牢固树立村民懂法守法的意识。

(二)强化监督力度,规范办理采伐证。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对行政审批局、乡镇政府办理采伐证的合法合规做好监督。对申请办理采伐证的《名录》树种,要一律要现场调查并作树龄检测,对确系“天然原生”和树龄超过60年的古树,一律不得办理采伐证。

(三)加大对涉林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沐川县作为生态文明示范县,司法机关应依法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丰富多样的林业资源,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打击。定期以案说法,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作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

“批复”明确了三百四十四条的适用对象、保护范围和入罪标准,解答了“非法移栽”行为入罪、裁量等重要问题。但也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上述难题,对沐川县内现存的重点保护植物的生存也造成了巨大威胁。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化解难题、消除威胁,保障沐川县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作者:沐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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