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派出所如何做好纠纷调解工作
本网讯 派出所是公安工作最基础的战斗单元,也是直接面对群众的窗口,在承担打击、防范和基础业务工作以外,大量矛盾纠纷不断汇聚,更多精力被投放到矛盾纠纷调处上。矛盾纠纷调解成了派出所民警的一项主要工作,往往也是民警最头疼、最棘手的工作,如果处置不好,不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安队伍的形象。根据井研县公安局周坡派出所目前工作实际,对如何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周坡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现状
(一)纠纷数量逐年增多。前派出所辖区每月各类纠纷警情接近50件,约占接警总量的三分之一。而且随着辖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拆迁、婚姻、借贷、劳资、医患、交通事故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大量本不属于公安机关矛盾纠纷纷纷涌入派出所,派出所作为面向社会广大群众的基层实战单位,为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总目标,民警必须面对这些纠纷矛盾,消耗了派出所大量人力、物力。
(二)群众要求不断提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特别是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对公安机关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往往凭借已有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判断是非,甚至坚持自己片面认识,对民警建议的协商条件不轻易接受。另外,社会公众越来越多借助媒体途径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手段,反映个人诉求,评价、监督公安执法工作,一旦处置失当还可能引发网上炒作。
(三)调处难度逐渐增大。派出所所有人经常说“上班怕值班,值班怕出警,出警怕纠纷”,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纠纷案件调处难。许多纠纷事实看似简单,但由于纠纷牵涉当事人双方利益,各自强调自身利益,互不让步,开展调解工作具有其特定的难点。其对民警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巧的要求较高,诸多赔偿项目、标准均无具体法律规定,需要民警在调解过程中进行酌情掌握。虽然法律规定调解一般为一次,但往往为化解纠纷为目的,民警前后需要调解数次才能化解成功;有的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虽说依照规定对行为人给予处罚,但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角度出发,需反复多次工作。
(四)民警压力日益递增。一是部分群众对民警调解工作要求苛刻,条件难以得到满足,形成纠纷矛盾一时难以解决,造成群众不满,更有甚者把矛盾指向民警,民警受了委屈,又无处申诉,心理造成严重压力。二是调解工作量大,无章可循。有的群众认为报警后公安机关应无条件受理纠纷,不然就是不作为。派出所已成为社会矛盾纠纷聚集的中心,值班期间遇到群众理解的还可以当面调解了,遇到不理解的和打架之类的纠纷,民警还需花费更多时间处置,有时接连几个纠纷当事人找民警调解,导致民警两头跑,两头说,长期超负荷工作,身心疲惫,不堪重负。三是一些媒体对公安机关的负面报道,直接影响群众对民警的信任,无形中给民警在调解工作中增加压力。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基层调解组织功能弱化。目前,政府基层司法调解部门、居民调解委员会和担负调解任务的社区干部职能发挥有限,许多纠纷未能及时解决就推向了基层公安机关;甚至有的职能部门将本应管辖的矛盾纠纷直接推向派出所,造成受理难,处理更难,使派出所调解纠纷总量居高不下,并有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二)部分群众对公安机关过度依赖。随着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特别是110的信任度增强,又由于“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抢,有求必应”和“有困难找警察”等口号的提出,使广大群众几乎忽视了司法所、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存在,一遇纠纷就找“110”,大量本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纠纷,也转到了派出所。
(三)群众维权意识提高与法制意识滞后之间的矛盾。近年来,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其对法律知识、法律程序却是一知半解,导致部分群众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提出不合理要求,不愿让步,严重影响了调处工作开展。
(四)民警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还需提高。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日趋复杂,涉及民事、经济、行政等多种法律关系,而派出所民警对民事和经济法律法规了解较少,相关法律、知识储备不够。同时民警没有受过严格系统的培训,缺乏调解技巧。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民警不懂群众语言,不会与当事人沟通,不会做群众工作,凭个人意愿办事,工作简单粗暴,偏听偏信,调解方法欠妥,难以服人,使得调解陷于被动,有些纠纷久调难结。
三、派出所做好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畅通诉求渠道,形成整体合力。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三级调解机制的前提。充分调动三级调解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三级调解机制。各乡镇和基层村(社区)要根据在三级调解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推诿、不回避,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协调乡镇成立矛盾纠纷调解室,办公室设在派出所,招聘有社区工作经验老同志担任调解员,从而缓解派出所值班和社区民警工作压力,从而形成多头化解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每周分管治安副所长召集社区民警对各社区突出的,比较棘手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分析,集体讨论矛盾纠纷情况,提出化解方案,避免了社区民警单一调解和化解孤立的情况。
(二)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民警调解技巧。一是强化民警法律知识学习,深化对法律法规的掌握深度,便于今后的调处工作中,能够通过法律讲解,增强调处的针对性,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为矛盾化解奠定基础;二是强化民警调处技能培训,在对当前群众矛盾特点分析基础上,总结、归纳调处技巧,通过模拟调解、典型引路等形式,进一步深化民警对调解纠纷的各种方法和技巧的熟练掌握运用,切实强化民事法律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大大提高纠纷调处工作效率。
(三)加大群众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工作。矛盾纠纷是因为纠纷当事人对权利义务认知的差异造成的。近年来,群众的法制意识提升,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提高,却忽略了应当自觉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基层派出所的纠纷调解实践证明了大部分的纠纷当事人对于民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关注日常生活的法律知之甚少,只强调自己的权利需要伸张,又避而不谈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普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是“大调解”机制下,整个社会系统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公安派出所在面对矛盾纠纷时,作为一个合格的调解员应当是一个熟悉了解各类法律原则的“专家”,调解的过程就是一个对矛盾纠纷当事人普法的过程,只有当事人在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了一个清晰的分析判断之后,才能最理性的选择最为合理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四)完善调解法律法规,健全调解机制。有完善的调解法律,健全的的调解机制,民警才能严格执行,否则派出调解工作的局面很难彻底改变。公安机关制定了《办理刑事案件规定》和《办理行政案件规定》,对案件的办理流程有详细的规定,对派出所调解工作却没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指导。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调解办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调解条件和范围,哪些纠纷矛盾由派出所管辖,不属派出所管辖的纠纷不得受理,从根本上杜绝推诿扯皮;明确调解义务,在调解过程中的举证责任,民警需要做哪些工作,被调解人有哪些义务;明确调解程序,让民警调解中做到有法可依,要从制度上引导民警做好调解工作。 (作者:井研县公安局周坡派出所 李明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