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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观察

加强和改进涉酒类警情处置的对策建议

2024-12-04 13:26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中国交通在线

本网讯    酒文化是传统文化,陪同中华民族从夏、殷、商、周到现代文明。“无酒不成席”,酒是逢年过节、交流合作、聚会宴请等活动的必备佳品,是饭店、KTV、酒吧、路边烧烤等餐饮娱乐场所的必卖品。合理饮酒可以助兴,醉酒发疯就会坏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醉酒引发的各类警情呈高发多发趋势。

一、醉酒人员的行为特点

人体摄入大量酒精后,轻则情绪亢奋、易激动,行为举止不能实现自我约束,是非分辨能力减弱,自身行为不计后果,易借酒发泄工作、生活中的点滴矛盾和不满情绪,引发矛盾恶化、扩大,从而成为激化打架、斗殴等流血事件,影响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群众人身安全;重则出现酒精中毒、血压暴涨,从而出现失去意识,甚至休克死亡。

二、常见涉酒类警情的种类

(一)求助。人体醉酒后,出现四肢不稳,易呈现出呕吐、嗜睡、休克等身体反应,爱哭、爱闹、爱睡觉、爱跑、爱跳、爱打架等情绪反应,需协助救助、送医。这类报警内容,多是要求送医救治、送归或协助送归。

(二)纠纷。人体醉酒后,情绪易亢奋、激动,对自我的情绪和动作不能有效控制,常常借机发泄工作和生活中的不满情绪,极易与周边的群众发生口角争吵,从而引发路人、亲友、邻里、家庭等各类矛盾纠纷。这类报警内容,多是要求协助劝止,但现场多为同样饮酒或醉酒的当事人邻里、亲朋,如果处置不妥,容易将矛盾引向民警自身。

(三)打人毁物。人体醉酒后,在酒精的刺激下,特别是个别青壮年男性,容易情绪狂躁、不计后果,对自身行为不管不顾,做出一些暴躁、冲动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在酒吧、KTV、夜宵摊点等餐饮娱乐场所,醉酒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高发。这类报警,涉及人员多、暴力程度高、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四)妨害公务。人体醉酒后,当事人情绪激动、亢奋,往往不听劝阻、蛮横无理、肆意妄为,身体动作暴力性强,对民警的劝阻和告诫往往置若罔闻,藐视民警的执法权威,谩骂撕扯、殴打袭警等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往往出现在这类警情处置中。

三、涉酒类警情处置的主要问题

(一)证据收集意识不足。涉酒类警情处置中,个别民警往往抱有“酒醒了,就和好了”“酒醒了,当事人就自行协商了”的认识偏差。在一些涉酒警情处置中,特别是当事双方为亲友关系时,处警民警对调解抱太高期望,现场简单口头询问事情经过,不收集固定必要证据,不及时形成询问材料,一旦因财产损失、住院医疗等无法达成共识,协商调解不成时,又因证据材料不足,无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致使工作陷入被动,甚至引发投诉、上访等严重后果。同时,涉酒类警情多是现场混乱、光线不足,造成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情况不全面,民警还需及时将当事人劝离或送医,避免事态恶化、激化,也会导致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

(二)警情预判准备不足。涉酒类警情处置中,现场具有暴力性、混乱性、人员聚集、易产生突发情况等特点。接警后,处警民警没有清楚了解现场情况,未作充分预判和评估,匆忙赶赴现场,从而导致现场无法控制、处警措施针对不足等问题发生。如:现场有人受伤,未同步联系120赶赴现场,延误了当事人救治时间,致使人员伤势加剧或死亡;现场当事双方人员众多,带有管制刀具,匆忙处警造成警力不足,无法有效进行现场控制,未携带针对性处警装备,对处警人员自身安全形成威胁等。

(三)警情处置能力不足。涉酒类警情处置中,容易因工作经验不足、实战技能不强,造成现场处置被动。如:面对酒醉当事人,个别民警未充分考虑醉酒人行为特点,乱用命令性、训斥性或刺激性的执法语言,极易激起当事人的逆反情绪,导致矛盾扩大、恶化或将矛头引向自身;个别民警处置经验不足,对法律法规掌控不精准,在现场劝止、劝解无效后,约束至酒醒、强制传唤等措施运用不恰当,致使现场群众不满或矛盾纠纷升级、转移;当醉酒人员实施危及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必须立即抓捕或控制时,个别民警因实战技能不过硬,不能有效实施,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家属配合意愿不足。涉酒类警情处置中,往往出现民警到场家属悄悄溜走或通知家属拒绝到场的情况。个别醉酒人员,属于长期醉酒,酒后必闹的情况,家属对其醉酒行为可以说是深恶痛绝、憎恨无比,但又无可奈何。这类醉酒人员的警情处置就难了,将其放任不管绝对不行,送医救治无人签字、无人陪护、更无人付费,“约束至酒醒”又无规范醒酒室,且“约束至酒醒”无明确的约束方法、实施步骤等,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农村派出所警力不足,往往只有2至3人值班,一旦采取“约束至酒醒”,有人处警就无人看护,有人看护就无人处警。

四、加强和改进涉酒类警情处置的对策意见

(一)宣传引导在先,营造社会氛围。一是加强宣传力度,提升群众意识。精心选择一批涉酒类警情典型案(事)例,将“传统宣传+新媒体宣传”“线上宣传+线下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醉酒滋事、酒后闹事等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和产生的巨大代价,使人民群众自觉规范行为,主动维护法律、法规威严,从主观上杜绝醉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发生。二是严格执法公开,震慑“好”酒分子。选取群众身边发生的典型案列,特别是酒后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影响较大的案(事)件,向人民群众公开案(事)件发生的前后经过、处置结果,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酒醒后的悔过场景进行曝光,用醉酒产生的严重后果和犯罪分子的忏悔自责来教育、警示和震慑广大“好”酒群众,杜绝醉酒。三是强化舆情引导,营造执法氛围。落实舆情巡查机制,对涉酒类负面舆情要积极主动应对,避免被动,要从早、从小介入,适时公布案(事)件事实真相,快查、快处、快公布,不给谣言和猜测蔓延的机会;同时,我们不仅要及时澄清事实,还要对故意歪曲真相、蓄意诋毁公安机关队伍形象、恶意炒作的别有用心者,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营造良好社会风气。

(二)教育培训筑基,提升实战技能。一是学习训练,强技能。建立健全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依托警察夜校、法律知识竞赛、实战技能大比武等,推升民警熟练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民警现场保护、勘查、取证等勤务能力,大幅增强民警的实战技能、体能和技巧,练就一支能拼、善赢,素质一流的铁军队伍。二是案列剖析,善运用。加强典型案列学习、分析,邀请专家、学者和业务骨干上台授课,剖析案列处置成功之处是什么,还有什么漏洞和不足,该怎样避免失误和弥补不足,从而让民警掌握:“在处警现场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能说,哪些话易激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和群众的不满情绪,怎样根据现场情况化解矛盾,怎样收集证据等实用技巧。”三是方法提炼,促提升。要善于总结过往经验教训,提炼实用的工作方法,因人、因事施策。一是借力法。现场利用醉酒人员的家人、同伴来共同平息处置事件。二是劝导法。根据现场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及其同伴的交流了解来分析判断,对属于吃软不吃硬“顺毛”型当事人,采用劝为主、“哄”的方法更有效。三舆论法。引导现场群众从道德层面和社会舆论方面,对此事进行一定的评判,民警顺势指出其错误,使其配合。四是是震慑法。个别醉酒人员对警服有敬仰或畏惧心里,这类醉酒者民警可以巧妙运用较强制的语言进行处置。五是降温法。对醉酒后属狂燥型的,如非必要,可以待酒醒后再依法处置。六是立威法。对醉酒暴力,不及时处置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采用优势警力,迅速、果断将其制服,树立执法威严,展现公安机关保护人民的能力和决心。

(三)严格预判在前,确保处置效能。一是接警时要多问。接警人员在接到报警后,要详细询问警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现场是否有人劝止、是否发生打斗、有无人员受伤、伤情如何、财产损失如何等,重点搞清楚现场人员的精神状态、是否需要救护车辆、现场矛盾激化情况等。二是处警前要多想。接警人员问明现场情况后,处警民警要迅速会同接警员对警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通知“120”、基层干部等协同力量参与,确定处置警力数、是否请求相邻派出所和机关值班警力协助,是否携带强光电筒、穿戴防刺背心等,同时,出警民警要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执法记录仪、约束性警械、单警装备等警用装备。三是赴现场要快速。接警后,要立即评估、迅速出警,坚持从快从速赶赴现场,防止现场矛盾升级、扩大、恶化。街面巡逻警力,在每日18时至24时这个时间段,要向酒吧、KTV、大排档、烧烤摊等涉酒警情易发高发区域倾斜,一旦发现矛盾纠纷、挑头滋事闹事苗头,立即制止、劝阻,将涉酒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和萌芽状态。

(四)增强证据意识,执法文明规范。一是思想意识要提升。通过“以会代课”、法制培训等方式,彻底扭转民警“酒醒了,就和好了”“酒醒了,当事人就自行协商了”涉酒警情处置的认识偏差,摒弃过度依赖调解的涉酒警情处置方式,大力提升民警规范执法、及时收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避免因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造成工作被动,为后期案(事)件依法处理,应对当事人投诉、上访、申诉或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证据支撑,有效维护民警合法权益。二现场处置要规范。到达现场后,执法要文明规范,要首先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的人和物进行一次全面摄像,掌握第一手证据资料;在处置中全程摄像,突出当事人殴打他人、对抗约束、寻衅滋事、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录音录像;对报警人、目击者、受害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要做好个人信息和通讯信息登记,现场询问取证或事后适时询问取证;对现场要及时保护和勘查,对血迹、作案工具等要立即提取和扣押,防止证据灭失。三是方法措施要创新。当前,农村派出所警力普遍缺乏,值班民警通常只有2至3人,面对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时,难以在警力上形成优势,不利于对现场的有效控制和处置。建议建立片区派出所联勤模式,按照地理因素将相邻的几个派出所划分为同一片区,当出现较大、现场不易控制的警情时,同片区的派出所相互协作,共同处置、相互支持,形成警力优势,及时、安全、有效处置。(作者:井研县公安局竹园派出所 任小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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