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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观察

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策探究

2024-12-04 13:23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中国交通在线

本网讯    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若解决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矛盾扩大恶化,酿成案事件,影响乡村振兴建设成果。笔者结合多年农村派出所工作实际,针对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多发原因,就如何妥善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提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范围扩大。以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为主,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纠纷、经济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涉诉纠纷逐渐成为农村矛盾纠纷的重要表现形式,逐渐覆盖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长期不变,在土地承包权的转包、退包、入股、继承或征用环节均易发生各种纠纷。据统计,民间纠纷的类型已由过去的几类发展到现在的30种以上。一般情况下,往往几种类型的纠纷交叉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他纠纷,一旦处理不好,极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二)主体拓展。农村矛盾纠纷主体主要是村民与邻里,且多为婚姻家庭、林地边界、宅基地使用权等矛盾,但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矛盾主体呈扩大之势。如:土地流转中流转与被流转者之间的纠纷、土地征用中村民与非公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经济开采引发的环境污染纠纷等。由此,矛盾纠纷的主体由村民与村民,逐渐演变为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非公经济组织、村民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

(三)涉及渐宽。农村矛盾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涉法涉诉纠纷并存的局面。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和征地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

(四)规模升级。由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现了深刻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出来,其范围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参与越级上访的群众受一些错误心理因素影响,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组织群体性上访,或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甚至部分群众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层层向党委政府施压,逐步加码,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五)化解渐难。由于目前农村实行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减少,流动人员增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过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也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二、农村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居民活动范围逐渐变宽。以前,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基本是围绕承包土地转,参与的社会活动少,活动面窄;现在,外出务工兴起,在各种信息流、资金流运转流转的今天,农民居民对承包土地的依赖越来越小,通过办厂、成立合作社、务工等多种形式融入社会,其地理和经济意义上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因参与的社会活动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那么介入的矛盾纠纷必然逐渐增加,同时更加复杂。

(二)农村居民法制意识逐渐变强。一是多年来国家不断加强普法教育,哪怕就是偏远的农村,群众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还是有一定了解的。二是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大幅提高,“按规矩”接触新事物、参与新实践的积极性增强。三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开厂、办公司、做生意、外出务工的农村居民大幅增加,他们通过资金、智力等“反哺”农村,从而增强了农村居民整体法制意识和能力。

(三)基层调解组织功能逐渐弱化。当前农村居民主要是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较少,流动人口普遍增多,村级基层组织制约和监督力在降低,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功能弱化趋势明显,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形成“小矛盾没人管,大矛盾管不了”的局面。

三、做好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突出“宣”字教育,提高群众法制意识、能力。一是借助“六进六边”等活动的有利契机,组织民警通过进村入户等形式,定期开展“全覆盖”“滚动式”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大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定期开展送法进企、送法下乡活动,不断普及《宪法》《民法》等法律法规,唤起公民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三是通过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等活动,在群众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加强警民沟通,消除警民隔阂,增强警民互信,提升矛盾纠纷调处公信力和实效性。

(二)做实“快”字反应,防止矛盾纠纷恶化、激化。矛盾纠纷的发生均有一个酝酿、发酵的过程,一旦发生警情往往意味着纠纷已经激化、扩大或即将激化。一是处警“快”。 接警后,民警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二是协调“快”。警情发生后,处警民警要立即联系事发地村组基层干部先期疏导、控制局面。三是处理“快”。民警在处警现场,要主动倾听当地干部先期工作意见,并就事论事,果断处置。若现场人员众多,意见分歧较大,应第一时间疏导现场无关人员,将当事双方隔离,并视情况将一方或双方带至就近的利于纠纷调解的场所或派出所,控制现场局面,避免人员聚集,造成事态扩大、不可控。

(三)下足“细”字功夫,避免调处、化解陷入被动。一般情况下,矛盾纠纷的当事双方都会有一定过错,一旦往往会各执一词,自圆其说、据理力争。一是调解民警在开展工作前,要耐心、细致地询问当事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询问要仔细、全面、客观、详实,这才有利于调解工作开展。二是询问情况或听取相关人员倾诉,不能心不在焉,要全面切记偏听偏信、主观臆断,防止授人以柄、引火烧身。三是开展调解时,要注意控制当事双方参与人数,在尽量满足双方要求的同时,由双方推举有威信的1至2名代表参加,防止因参与人数过多而形成人多嘴杂、意见不一局面,影响调解效果。

(四)严防“压”字做法,营造友善和睦的邻里氛围。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活学活用各种化解方法,切记机械、呆板执法,同时要主动与基层组织、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协力化解,避免民警孤军作战。尤其要防止通过施压来化解矛盾纠纷的做法,这样做虽然一些纠纷能暂时得到解决,但当事人口服心不服,矛盾恶化、扩大的隐患未得到根除,纠纷是一触即发、激化,容易引发严重后果。

(五)加强“严”字管理,建设严格规范的执法队伍。民警要将矛盾纠纷与侦查破案同等对待,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一是每一起矛盾纠纷,不管调解成功与否,都要将相关证据、材料、文书及时收集整理,装订成卷归档,录入电脑,这是对工作负责,对自己负责。二是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回头看”,及时回访调解后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情况,适当开展关心关怀,巩固调解成功,防止矛盾反复。三是对构成案件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特别是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宣传到群众中去,挽回不良影响,形成震慑作用。(作者:井研县公安局研经派出所 陈荣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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