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酒驾违法 护春节平安
本网讯 (通讯员:阳曦)为保障春节期间G4216蓉丽高速公路仁孝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有序,预防各类交通事故发生,确保群众度过一个安详和谐的春节。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四支队十一大队按照工作部署,在春节期间持续开展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连续查处6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及时消除路面流动风险隐患,确保实现“三不,三升,三降”总体目标,保障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1月22日年初一晚,20时40分许,大队在G216蓉丽高速井研收费站执勤时发现驾驶员刘某驾驶车牌为晋AS***Y小型汽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最终,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显示,刘某人体内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3日21时30分许,大队在G4216蓉丽高速仁寿南收费站查处余某驾驶车牌为川ZP***0小型汽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最终,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显示,余某人体内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4日21时30分许,大队在G4216蓉丽高速仁寿南收费站查处宋某驾驶车牌为川LB***2小型汽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最终,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显示,宋某人体内酒精含量为7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5日20时40分许,大队在G4216蓉丽高速仁寿南收费站查处杨某驾驶车牌为川Z8***0小型汽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最终,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显示,杨某人体内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7日20时52分许,大队在G4216蓉丽高速仁寿南收费站查处袁某驾驶车牌为川ZE***1小型汽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最终,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显示,袁某人体内酒精含量为6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7日21时50分许,大队在G4216蓉丽高速仁寿南收费站查处张某驾驶车牌为川Z7***7小型汽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最终,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显示,张某人体内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以上六名驾驶员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面临1000至1900元罚款,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同时其机动车驾驶证也将被一次性记12分法律后果。
四川公安交警温馨提示,拒绝酒驾!饮酒导致人反应迟钝、行动迟缓,判断失误。春节期间走亲访友、聚会频繁,在与亲朋好友欢聚时,千万谨记:酒后莫开车,开车莫饮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