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速公安曝光案例告诫司机:“隔夜酒”需谨慎!
本网讯(通讯员:王煜)四川高速公安六分局七大队民辅警依托辖区各收费站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2月19日至23日查处6起“隔夜酒驾”违法案例。
案例一、2023年2月19日,08时18分许,在G5京昆高速2500km+100m田房公安检查站处,民警对云EP****号小型汽车进行酒驾例行检查,现场对雷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达7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2023年2月21日,08时25分许,在G5京昆高速2452km+500m攀枝花收费站处,民警对川D9****号小型汽车进行酒驾例行检查,现场对安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达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2023年2月22日,09时10分许,在G5京昆高速2452km+500m攀枝花收费站处,民警对川DCK***号小型汽车进行酒驾例行检查,现场对彭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达7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2023年2月22日,09时25分许,在G5京昆高速2500km+100m田房公安检查站处,民警对川D1****号小型汽车进行酒驾例行检查,现场对何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达7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2023年2月23日,08时58分许,在G5京昆高速2500km+100m田房公安检查站处,民警对川DKF***号小型汽车进行酒驾例行检查,现场对李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达4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2023年2月23日,10时53分许,在G5京昆高速2500km+100m田房公安检查站处,民警对云SD***号小型汽车进行酒驾例行检查,现场对杨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达6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在证据面前,驾驶员雷某、安某、彭某、何某、李某、杨某对自己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雷某、安某、彭某、何某、李某、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1种行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雷某、安某、彭某、何某、李某、杨某将面临驾驶证记1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