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酒”后侥幸开车 被查二次酒驾
本网讯(通讯员:杨蕾)8月28日夜间,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安四支队八大队在辖区开展酒醉驾统一夜查行动,严查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严查严管高压态势,集中打击整治酒驾醉驾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和减少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0时03分许,自贡警组执勤民警在荣县南收费站开展日常勤务行动,在对车牌川A白色小轿车进行检查时,
发现驾驶员邹某某脸色发红,神情紧张,民警立即要求邹某某下车接受酒精测试,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通过进一步了解核实发现,驾驶员邹某某于前日晚聚餐饮酒,时至第二天觉得自己状态很清醒不属于酒驾,便侥幸从自贡驾车到荣县,不料刚下荣县南收费站就被查处。
同时经查邹某某于2017年已经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处过一次,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民警对邹某某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将其机动车拖移至安全地带停放并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告知其15日内到大队接受处理,并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邹某某陈恳接受批评并真心悔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员邹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将面临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川高速公安温馨提示:广大驾驶员朋友千万别以为饮酒后,休息几个小时或睡一觉以后,就可以把体内酒精代谢完,这其实是一个误区。因血液中可能仍含有大量酒精,此次开车就会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夜醉”。查处酒驾不是以驾驶员饮酒后和再次驾车间隔的时间为标准,由于个体差异,每个人代谢程度不同,在不确定是否已经完全代谢的情况下切记驾驶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