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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稷山交警持续曝光未佩戴安全头盔驾乘人员

2024-12-06 13:01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中国交通在线

交通安全 从“头”开始

文明出行 幸“盔”有你

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

是对人身安全最有效的保障

戴好安全头盔=守住生命线

"电子警察"24小时自动抓拍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

曝光曝光曝光

城区县委路口监控抓拍

 
 

城区县委路口现场抓拍

 
 

大佛路口

 

东渠路口

 

向佩戴头盔、遵守交规的骑乘者点赞

 
 

《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有关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规定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规范佩戴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头盔;

(二)按要求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六)不得饮酒或者醉酒驾驶;

(七)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不得载客营运;

(九)不得有牵引动物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那么

针对以上违规行为

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另外

对于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还有以下处罚

01

闯红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罚款20元

02

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罚款30元

03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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