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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交警曝光近期终身禁驾名单警示安全

2025-02-19 10:52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中国交通在线

本网讯(通讯员:周航)近期,四川广安交警对2名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1、梅*林,男,26岁,汉族,准驾车型C1, 驾驶证号5116231998*****514, 邻水县人。

2024年07月20日清晨,梅*林醉酒后(血液中乙醇浓度:89.71mg/100ml)驾驶川X***3E小型轿车从邻水县高滩镇石马河村出发经川渝大道向重庆渝北方向行驶,当日07时21分许,行至邻水县高滩镇川渝大道四川银行门前平直路段时,车辆前部右侧将环卫作业的刘**撞倒,造成刘**当场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梅*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无责任。

二0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梅*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第五款之规定,吊销梅*林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聂*,男,25岁,汉族,准驾车型B2,驾驶证号5116231998*****514, 邻水县人。2024年06月13日晚,聂*饮酒后(血液中乙醇浓度:3 9 . 8 3 m g / 1 0 0 m l)驾驶川X***1E小型普通客车从邻水县鼎屏镇班花市井火锅出发沿草店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日21时37分许,行至邻水县鼎屏镇草店子大道时,车辆前部将从左至右横过车行道的李**撞倒,造成李**当场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聂*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第五款之规定,吊销聂*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相关法规

什么是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什么情形会构成终生禁驾?

根据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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