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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芮城公安交警曝光8起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案例

2025-02-21 20:39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中国交通在线
本网讯(崔苏荣)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芮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统一安排部署,依据《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全天候严查严管严惩严治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现对部分骑乘人员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规定,平安出行。
1
薛某某
 
违法时间:2月21日10时49分
违法地点:永乐北路至舍利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2
范某某
 
违法时间:2月21日10时37分
违法地点:永乐北路至舍利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3
尉某某
 
违法时间:2月21日10时36分
违法地点:永乐北路至舍利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4
董某某
 
违法时间:2月21日10时35分
违法地点:永乐北路至舍利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5
韩某某
 
违法时间:2月21日10时51分
违法地点:永乐北路至舍利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6
丁某某
 
违法时间:2月21日10时39分
违法地点:永乐北路至舍利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7
刘某某
 
违法时间:2月21日10时42分
违法地点:永乐北路至舍利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8
畅某某
 
违法时间:2月21日10时46分
违法地点:永乐北路至舍利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新规处罚要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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