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酿事故,广安四名司机被判刑!
本网讯(通讯员:周航)为进一步提升广大驾驶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性的认识,遏制酒醉驾违法行为的发生,全力守护人民群众交通安全。近日,四川广安交管一大队曝光了一批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事故的典型案例,请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5年1月9日6时30分许,吴某饮酒后驾驶桂B6***2号小型轿车从广安区滨河路恒丰村镇银行外出发,途经滨河路后,沿万盛西路往建安南路方向行驶至万盛西路88号外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杜某某相撞,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当日7时10分,吴某主动报案自首,吴某到案后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73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5年6月5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案例二
2025年1月22日6时45分许,胡某某醉酒后驾驶川XN***8号小型轿车,从广安区西环线岩头段方向行驶至钓鱼台路华珂水景城外路段时,与路边停放的两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辆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抽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5年5月16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三
2025年2月23日16时28分许,廖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川XP***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安区凤凰大道人行道往滨江东路方向行驶至凤凰大道爱众大厦外人行道时,因操作不当,与人行道外的石堆相撞,造成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抽血鉴定,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5年4月23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四
2025年3月23日22时44分许,刘某醉酒后驾驶川XH***2号小型轿车,沿经开区枣山大道往旭岩安置房方向行驶至枣山大道石谷梁子美好家园外路段时,其在拾取手机的过程中,车辆右前部与人行道上的消防栓相撞,造成消防栓和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抽血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5年5月6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广安交警提醒:酒后驾车,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更是触碰了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厉制裁。请广大交通参与者都能引以为戒,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远离酒驾醉驾,平安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