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济:酒醉驾案例曝光 请引以为戒
2025-11-06 08:24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中国交通在线
本网讯(崔苏荣 王萌)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永济公安
持续开展酒醉驾违法集中整治行动
现将近期查获的
一批酒醉驾典型案例
曝光!曝光!!曝光!!!
望广大驾驶人
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

2025年10月31日15时21分,王某某驾驶无号牌的非国标电动四轮汽车(小型汽车)行驶至运文线永济段56公里800米处,被永济公安交管大队城市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测,驾驶人酒精含量27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查询,驾驶人无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遂对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案例二:
2025年10月31日20时47分,吕某某驾驶无牌微型汽车行驶至舜都大道涑北岗南200米处,被永济交管大队蒲州中队联合公路巡警查处:1、驾驶微型汽车未悬挂号牌;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59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机动车。
案例三:

2025年11月1日13时41分,贾某某驾驶晋M*****号牌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运文线永济段67公里30米处,被永济公安交管大队城市中队民警现场查处。经检测,驾驶人酒精含量64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查询,所驾驶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经查询,驾驶人无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遂对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案例四:

2025年11月01日,李某某驾驶车号牌为晋M*****的小型轿车沿中山街由东向西行驶,于当日21时05分行驶至中山街与舜都大道十字路口东150米处,永济公安交管大队虞乡、栲栳中队民警联合检查时查获其涉嫌饮酒,后虞乡、栲栳中队民警联合检查时查获其涉嫌饮酒,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6mg/100ml。
案例五:
2025年11月01日,傅某某驾驶车号牌为晋M*****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山街由东向西行驶,于当日21时36分行驶至中山街与迎宾路丁字路口皇朝KTV门口处,被永济公安交管大队虞乡、栲栳中队民警联合检查时查获其涉嫌饮酒,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9mg/100ml。
案例六:
2025年11月1日21时45分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晋M*****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涑水西街六福酒店附近,被永济交管大队蒲州中队联合公路巡警例行检查时查得。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2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酒后驾车不仅危害自身
更威胁他人生命安全
如果你喝酒了
千万别抱侥幸心理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愿每一位驾驶人
文明守法出行幸福平安回家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永济公安
持续开展酒醉驾违法集中整治行动
现将近期查获的
一批酒醉驾典型案例
曝光!曝光!!曝光!!!
望广大驾驶人
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

2025年10月31日15时21分,王某某驾驶无号牌的非国标电动四轮汽车(小型汽车)行驶至运文线永济段56公里800米处,被永济公安交管大队城市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测,驾驶人酒精含量27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查询,驾驶人无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遂对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案例二:
2025年10月31日20时47分,吕某某驾驶无牌微型汽车行驶至舜都大道涑北岗南200米处,被永济交管大队蒲州中队联合公路巡警查处:1、驾驶微型汽车未悬挂号牌;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59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机动车。
案例三:

2025年11月1日13时41分,贾某某驾驶晋M*****号牌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运文线永济段67公里30米处,被永济公安交管大队城市中队民警现场查处。经检测,驾驶人酒精含量64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查询,所驾驶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经查询,驾驶人无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遂对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案例四:

2025年11月01日,李某某驾驶车号牌为晋M*****的小型轿车沿中山街由东向西行驶,于当日21时05分行驶至中山街与舜都大道十字路口东150米处,永济公安交管大队虞乡、栲栳中队民警联合检查时查获其涉嫌饮酒,后虞乡、栲栳中队民警联合检查时查获其涉嫌饮酒,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6mg/100ml。
案例五:
2025年11月01日,傅某某驾驶车号牌为晋M*****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山街由东向西行驶,于当日21时36分行驶至中山街与迎宾路丁字路口皇朝KTV门口处,被永济公安交管大队虞乡、栲栳中队民警联合检查时查获其涉嫌饮酒,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9mg/100ml。
案例六:
2025年11月1日21时45分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晋M*****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涑水西街六福酒店附近,被永济交管大队蒲州中队联合公路巡警例行检查时查得。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2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酒后驾车不仅危害自身
更威胁他人生命安全
如果你喝酒了
千万别抱侥幸心理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愿每一位驾驶人
文明守法出行幸福平安回家






